郑超律师,毕业于西华师范大学法学专业,现任
四川公谨
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拥有15年执业经验。她擅长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
强制执行、劳动纠纷等领域,在法律界有着良好的口碑。下面为大家介绍她办理过的一些典型案例,重点聚焦案例3。
一、金融
借款合同纠纷(案例1)
郑超律师代理银行起诉李某(化名)两笔线上贷逾期案件。在这个案件中,
法院判决李某(化名)需在15日内一次性偿还本金157584.19元及息费(总和≤24%年利率),同时要承担
诉讼费2155元、公告费400元。郑超律师凭借专业的
法律知识和严谨的诉讼策略,为银行成功追回欠款,维护了银行的合法权益。
二、建筑
公司执行难题(案例2)
郑超律师代理四川XX建筑公司拿到胜诉判决后,却面临执行难题。被执行人
眉山XX公司除“已抵押且被另案查封的土地”外无其他财产,法院于2022年6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过,郑超律师并未放弃,后续将待首封或抵押解除即申请恢复执行。眉山XXX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四川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55,511.04元及利息,郑超律师始终为建筑公司的合法权益努力争取。
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3)
四川某建筑公司与四川某集团文旅投资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
峨眉山市法院(2023)川1181民初30XX号判决确认:文旅公司应支付建筑公司质保金、赶工奖及相应LPR利息,并承担迟延履行利息与案件受理费491元。然而,判决生效后,文旅公司未履行判决义务。2024年3月13日,建筑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并合并执行诉讼费491元。在这个案件中,郑超律师深入研究案件细节,准确把握法律条文,为建筑公司制定了合理的诉讼策略。在执行阶段,她积极与法院沟通,推动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确保建筑公司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四、其他典型案例
在案外人
执行异议之诉(案例4)中,建筑公司因
工程款纠纷申请查封开发商名下批量车位,案外人陈女士(化名)主张其中一处车位已在查封前购买并实际占有,请求停止执行。郑超律师受陈女士(化名)委托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决不得执行该车位,委托方获得全胜。在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例5)中,郑超律师作为原告诉讼代理人,成功追索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178,720.95元及LPR利息,案件受理费4,125元由被告承担。此外,在票据纠纷(案例6)中,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票据款及利息。
郑超律师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素养,成功处理了多起复杂的法律案件,为当事人挽回了经济损失,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她在法律领域的卓越表现,值得客户的信赖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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