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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郑超律师:15年经验,成功代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2026.02.12 刑事辩护 6人浏览举报
解析
郑超律师,毕业于西华师范大学法学专业,现任四川公谨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拥有15年的丰富执业经验。在众多成功案例中,她代理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南充辖区)尤为引人注目。
案件缘起:车位查封引发争议
在南充辖区,一起工程款纠纷引发了一系列法律问题。建筑公司因与开发商存在工程款纠纷,向法院申请查封开发商名下的批量车位。这一举措本是为了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但却牵扯出了案外人陈女士(化名)的利益。陈女士(化名)声称,自己在车位被查封之前就已经购买了其中一处车位,并且已经实际占有该车位。然而,建筑公司的查封行为使得陈女士(化名)对该车位的权益面临着极大的威胁。陈女士(化名)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决定委托郑超律师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代理策略:深入调查与精准论证
接受委托后,郑超律师深知案件的复杂性和重要性。她迅速展开了全面而深入的调查工作。一方面,她仔细审查了陈女士(化名)提供的相关证据,包括购买合同、付款凭证、实际占有证明等,以确定陈女士(化名)购买车位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另一方面,她研究了相关法律法规和类似案例,为案件的代理寻找有力的法律依据和实践参考。
在调查过程中,郑超律师发现陈女士(化名)的购买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要件。她在车位被查封前已经签订了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并且已经支付了全部价款。同时,陈女士(化名)提供的证据充分证明了她在查封前已经实际占有了该车位。基于这些事实,郑超律师制定了精准的代理策略,即从法律和事实两个层面进行论证,强调陈女士(化名)对该车位享有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庭审交锋:据理力争维护权益
在庭审过程中,郑超律师充分展现了她的专业素养和辩论能力。她首先向法庭详细阐述了陈女士(化名)购买车位的过程和相关证据,强调陈女士(化名)的购买行为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她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案外人在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已支付全部价款、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等条件的,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
针对建筑公司的观点和主张,郑超律师进行了有力的反驳。她指出建筑公司的查封行为虽然是为了保障自身的工程款权益,但不能损害陈女士(化名)的合法权益。她强调,法律在保护债权人权益的同时,也应当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在本案中,陈女士(化名)作为善意第三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并且实际占有了车位,她的权益应当得到优先保护。
胜诉结果:合法权益得以保障
经过激烈的庭审交锋,法院最终采纳了郑超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陈女士(化名)提供的证据充分证明了她在车位被查封前已经购买并实际占有了该车位,其对该车位享有的合法权益能够排除执行。因此,法院判决不得执行该车位,陈女士(化名)获得了全胜。
这一胜诉结果不仅保障了陈女士(化名)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郑超律师在处理复杂法律事务时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她通过深入的调查、精准的论证和有力的辩论,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的合法权益,赢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赞誉和社会的广泛认可。
报告编号:NO.2026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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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超

四川公谨律所

郑超律师,主任律师擅长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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