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与当事人及其家属沟通方面,丁文怡律师表现出色,能帮助他们理解复杂的法律程序和案件走向,建立信任。她不仅重视法庭上的辩论,也注重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通过
法律意见书、
取保候审申请、不予批准
逮捕申请等方式,积极推动案件朝着对当事人有利的方向发展。她还能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制定包括无罪辩护、罪轻辩护、量刑辩护、程序性辩护在内的多元化辩护方案。执业七年来,她处理了大量各种类型的刑事案件,如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她以警校出身带来的独特洞察力与七年
刑事辩护实务经验相结合,构建了专业、务实且富有策略性的执业形象。她还拥有企业合规师这一专业能力证书。
经典案例一:客服引流案件
罪名变更
2023年起,被告人赵某(化名)伙同李某(化名),接收上家提供的话术和电话号码,拨打电话吸引客户关注公众号,为上家实施诈骗活动引流。2024年8月起,他们以某地为据点,购买工作手机、电话卡,招聘话务员从事话务引流工作,冒充股票
公司客服,吸引被害人添加诈骗分子指定的微信公众号。话务员每成功吸引一名被害人关注公众号,赵某(化名)和李某(化名)可获得提成。
丁文怡律师作为赵某(化名)的辩护律师,在庭审中提出被告人行为应定性为
帮信罪而非
诈骗罪。理由包括被告人主观上仅有概括性明知,缺乏诈骗的特定故意;客观上仅实行了前端引流,未参与诈骗实行行为;被害人的损失与被告人的行为之间缺乏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最终,
法院认为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当,由诈骗罪更正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丁文怡律师开创了
广东珠海地区客服引流案件由诈骗罪变更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先河。
经典案例二:网络交友诈骗案二审改判
被告人乐某(化名)和韩某(化名)系
同居男女朋友关系。自2022年6月起,二人以网络恋爱交友方式实施诈骗,乐某(化名)通过物色作案对象,并添加被害人微信,以韩某(化名)的女性身份与男性被害人建立虚假恋爱关系。2023年2月,韩某(化名)的朋友向某(化名)在他们住处借住期间,乐某(化名)、韩某(化名)以向某或韩某(化名)的女性身份通过前述方式实施诈骗。他们编造交房租、生病住院等各种理由骗取被害人钱款,用于个人挥霍。截止案发,二人共骗取钱款人民币41余万元。
丁文怡律师作为韩某(化名)的辩护人,在一审和二审的庭审中提出韩某(化名)系从犯,主观恶性较小,处于被动参与地位,且客观行为仅起次要辅助作用,分赃情况也印证了其从犯地位;其具有
自首、认罪认罚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诚恳、全额退赔等辩护意见。一审法院判处韩某(化名)
有期徒刑四年并处
罚金三万元,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改判韩某(化名)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
缓刑。同时,乐某(化名)也由一审的有期徒刑五年改判为有期徒刑四年。在刑事二审改判率不到10%的背景下,丁文怡律师完成了二审由实刑改判缓刑的突破。
经典案例三:外汇非法经营案二审数额下调
2018年底,被告人韩某(化名)到
澳门某珠宝店工作,获悉可以通过在澳门从事买卖外汇活动赚取差价,其随即通过他人以其名义及身份信息在境内注册商户、办理POS机并绑定其名下多张银行卡,并将办理的POS机带至澳门用于换汇。2019年至2023年,韩某(化名)伙同他人利用POS机及其名下银行卡在澳门用于接收客户兑换港币的人民币资金或用于向客户支付兑换港币的资金。经统计,韩某(化名)兑换外汇的数额共计约2.7亿元。
丁文怡律师作为韩某(化名)的辩护人,在一审和二审的庭审中提出本案据以定罪量刑的关键事实不清,非法经营数额认定不清且现有事实无法还原具体的犯罪经过,存在多个疑点;本案据以定罪的证据不充足且关联性、证明力存在严重问题,2.7亿元的犯罪数额和韩某(化名)具体犯罪过程没有确切的直接证据支撑,且多笔交易发生在韩某(化名)不在澳门期间。一审法院判决韩某(化名)犯
非法经营罪,数额为2.7亿元,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0元。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定基本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唯对韩某(化名)的犯罪数额及违法所得认定错误,导致量刑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纠正,认定韩某(化名)非法经营数额为1289.2302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2892元。丁文怡律师成功在二审将数额辩护下调,韩某(化名)的量刑也大幅降低。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精选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