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流诈骗案:开创性
罪名变更
(一)案情概述
2023年起,被告人赵某(化名)伙同被告人李某(化名),接收上家提供的话术和电话号码,拨打电话吸引客户关注公众号,为上家实施诈骗活动引流。到了2024年8月,二人以某地为据点,购买工作手机、电话卡,招聘话务员从事话务引流工作,冒充股票
公司客服,吸引被害人添加诈骗分子指定的微信公众号。话务员每成功吸引一名被害人关注公众号,赵某(化名)和李某(化名)可获得110-200元不等的提成。
(二)办案策略
丁文怡律师作为被告人赵某(化名)的辩护律师,在庭审中提出了独特的辩护观点。她认为被告人行为应定性为
帮信罪而非
诈骗罪,理由如下:其一,被告人主观上仅有概括性明知,缺乏诈骗的特定故意;其二,被告人客观上仅实行了前端引流,未参与诈骗实行行为;其三,被害人的损失与被告人的行为之间缺乏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三)案件成果及后续影响
法院采纳了丁文怡律师的部分意见,认为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化名)和李某(化名)的罪名不当,由诈骗罪更正为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赵某(化名)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
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
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丁文怡律师这一成功辩护开创了
广东珠海地区客服引流案件由诈骗罪变更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先河,自此之后,广东珠海地区此类客服引流案件罪名均由诈骗罪变更为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二、网络恋爱诈骗案:二审实刑改
缓刑(一)案情详情
被告人乐某(化名)和韩某(化名)系
同居男女朋友关系。自2022年6月起,二人以网络恋爱交友方式实施诈骗,乐某(化名)通过物色作案对象,并添加被害人微信,以韩某(化名)的女性身份与男性被害人建立虚假恋爱关系。2023年2月,韩某(化名)的朋友向某在二人住处借住期间,乐某(化名)、韩某(化名)以向某或韩某(化名)的女性身份通过前述方式实施诈骗。乐某(化名)负责微信文字聊天,韩某(化名)负责微信语音聊天、PS病例等,二人编造交房租、生病住院等各种理由骗取被害人钱款,用于个人挥霍。截止案发,共骗取钱款人民币41余万元。
(二)辩护要点
丁文怡律师作为被告人韩某(化名)的辩护人,在一审和二审的庭审中提出多项辩护意见。她指出被告人韩某(化名)系从犯,主观恶性较小,处于被动参与地位,且客观行为仅起次要辅助作用,分赃情况也印证了其从犯地位;同时,韩某(化名)具有
自首、认罪认罚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诚恳、全额退赔。
(三)判决结果及意义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某(化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改判上诉人韩某(化名)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本案中被告人乐某(化名)并未上诉,但在丁文怡律师竭力争取下,二审法院对全案重新认定,最终被告人乐某(化名)也由一审法院认定的有期徒刑五年改判为有期徒刑四年。在刑事二审改判率不到10%的司法背景下,丁文怡律师完成了二审由实刑改判缓刑的突破。
三、外汇兑换非法经营案:二审数额下调
(一)案件情况
2018年底,被告人韩某(化名)到
澳门某珠宝店工作,获悉可以通过在澳门从事买卖外汇活动赚取差价。随后,他通过他人以其名义及身份信息在境内注册商户、办理POS机并绑定名下多张银行卡,将办理的POS机带至澳门用于换汇。2019年至2023年,韩某(化名)伙同他人利用POS机及其名下银行卡在澳门用于接收客户兑换港币的人民币资金或用于向客户支付兑换港币的资金。经统计,韩某(化名)兑换外汇的数额共计约2.7亿元。
(二)辩护策略
丁文怡律师作为被告人韩某(化名)的辩护人,在一审和二审的庭审中提出针对性辩护意见。她认为本案据以定罪量刑的关键事实不清,非法经营数额认定不清且现有事实无法还原具体的犯罪经过,存在多个疑点;同时,本案据以定罪的证据不充足且关联性、证明力存在严重问题,2.7亿元的犯罪数额和韩某(化名)具体犯罪过程没有确切的直接证据支撑,且多笔交易发生在韩某(化名)不在澳门期间。
(三)二审改判及影响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韩某(化名)犯
非法经营罪,数额为2.7亿元,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0元,上缴国库。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定基本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但对上诉人韩某(化名)的犯罪数额及违法所得认定错误,导致量刑不当,予以纠正。依照存疑有利被告人的原则,认定韩某(化名)非法经营数额为1289.2302万元,判处上诉人韩某(化名)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追缴上诉人韩某(化名)违法所得人民币12892元,上缴国库。丁文怡律师成功在二审将数额辩护下调至1289.2302万元,韩某(化名)的量刑也从六年下调至三年,罚金和上缴违法所得的金额也大幅度降低,再次在刑事二审改判中取得了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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