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文怡律师服务地区主要为
珠海,她深耕刑事案件领域,凭借警校出身带来的独特洞察力与七年
刑事辩护实务经验,构建了专业、务实且富有策略性的执业形象。她不仅拥有深厚的法学基础,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流程与证据标准有着深刻理解,还具备出色的法庭辩论技巧、证据分析能力和临场应变能力,善于与当事人及其家属进行清晰、有效的沟通。此外,她还拥有企业合规师这一专业能力证书。
受贿案辩护显实力
在
惠州某X局主任受贿一案中,受贿金额高达八百多万。丁文怡律师担任该主任的辩护人,凭借其专业的
法律知识和丰富的辩护经验,成功为其争取到五年
有期徒刑的判决结果。这一案例充分展现了她在复杂刑事案件中的辩护能力。
客服引流案开创先河
2023年起,被告人赵某(化名)伙同被告人李某(化名),接收上家提供的话术和电话号码,拨打电话吸引客户关注公众号,为上家实施诈骗活动引流。2024年8月起,他们以某地为据点,购买工作手机、电话卡,招聘话务员从事话务引流工作,冒充股票
公司客服,吸引被害人添加诈骗分子指定的微信公众号,并获取提成。
丁文怡律师作为被告人赵某(化名)的辩护律师,在庭审中提出被告人行为应定性为
帮信罪而非
诈骗罪。她指出被告人主观上仅有概括性明知,缺乏诈骗的特定故意;客观上仅实行了前端引流,未参与诈骗实行行为;被害人的损失与被告人的行为之间缺乏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最终,
法院认为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化名)和李某(化名)的
罪名不当,由诈骗罪予以更正为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丁文怡律师开创了
广东珠海地区客服引流案件由诈骗罪变更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先河。
网络诈骗案二审改判
被告人乐某(化名)和韩某(化名)系
同居男女朋友关系,自2022年6月起,二人以网络恋爱交友方式实施诈骗。他们通过编造各种理由骗取被害人钱款,截止案发,共骗取钱款人民币41余万元。
丁文怡律师作为被告人韩某(化名)的辩护人,在一审和二审的庭审中提出了多项针对性的辩护意见。她认为被告人韩某(化名)系从犯,主观恶性较小,处于被动参与地位,且客观行为仅起次要辅助作用,分赃情况也印证了其从犯地位;其具有
自首、认罪认罚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诚恳、全额退赔。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韩某(化名)有期徒刑四年并处
罚金三万元,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改判上诉人韩某(化名)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
缓刑。同时,被告人乐某(化名)也由一审法院认定的有期徒刑五年改判为有期徒刑四年。在刑事二审改判率不到10%的中国司法背景下,丁文怡律师完成了二审由实刑改判缓刑的又一大突破。
外汇换汇案大幅下调量刑
2018年底,被告人韩某(化名)到
澳门某珠宝店工作,获悉可以通过在澳门从事买卖外汇活动赚取差价,便通过他人以其名义及身份信息在境内注册商户、办理POS机并绑定其名下多张银行卡,并将办理的POS机带至澳门用于换汇。2019年至2023年,被告人韩某(化名)伙同他人利用POS机及其名下银行卡在澳门用于接收客户兑换港币的人民币资金或用于向客户支付兑换港币的资金,兑换外汇的数额共计约2.7亿元。
丁文怡律师作为被告人韩某(化名)的辩护人,在一审和二审的庭审中指出本案据以定罪量刑的关键事实不清,非法经营数额认定不清且现有事实无法还原具体的犯罪经过,存在多个疑点;本案据以定罪的证据不充足且关联性、证明力存在严重问题,2.7亿元的犯罪数额和韩某(化名)具体犯罪过程没有确切的直接证据支撑,且多笔交易发生在韩某(化名)不在澳门期间。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韩某(化名)犯
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定基本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唯对上诉人韩某(化名)的犯罪数额及违法所得认定错误,导致量刑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纠正,认定韩某(化名)非法经营数额为1289.2302万元,判处上诉人韩某(化名)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丁文怡律师成功在二审将数额辩护下调至1289.2302万元,上诉人韩某(化名)的量刑也从六年下调至三年,减少了一倍,罚金和上缴违法所得的金额也大幅度降低。
丁文怡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素养和出色的辩护能力,在珠海地区的刑事辩护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为众多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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