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客服引流案
罪名变更
2023年起,被告人赵某(化名)伙同李某(化名),接收上家提供的话术和电话号码,拨打电话吸引客户关注公众号,为上家实施诈骗活动引流。2024年8月起,他们以某地为据点,购买工作手机、电话卡,招聘话务员从事话务引流工作,冒充股票
公司客服,吸引被害人添加诈骗分子指定的微信公众号,并按成功吸引人数获取提成。
丁文怡律师作为赵某(化名)的辩护律师,在庭审中提出被告人行为应定性为
帮信罪而非
诈骗罪。理由如下:一是被告人主观上仅有概括性明知,缺乏诈骗的特定故意;二是客观上仅实行了前端引流,未参与诈骗实行行为;三是被害人的损失与被告人的行为之间缺乏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最终,
法院将罪名由诈骗罪更正为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赵某(化名)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此案例开创了广东珠海地区客服引流案件由诈骗罪变更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先河。
案例二:网络恋爱交友诈骗案二审改判
被告人乐某(化名)和韩某(化名)系同居男女朋友关系。自2022年6月起,二人以网络恋爱交友方式实施诈骗,乐某(化名)物色作案对象并添加被害人微信,以韩某(化名)的女性身份与男性被害人建立虚假恋爱关系。2023年2月,韩某(化名)的朋友向某(化名)在其住处借住期间,他们也以向某或韩某(化名)的女性身份实施诈骗。乐某(化名)负责微信文字聊天,韩某(化名)负责微信语音聊天、PS病例等,编造各种理由骗取被害人钱款,用于个人挥霍,截止案发共骗取41余万元。
丁文怡律师作为韩某(化名)的辩护人,在一审和二审庭审中提出多项辩护意见。指出韩某(化名)系从犯,主观恶性较小,处于被动参与地位,客观行为仅起次要辅助作用,分赃情况也印证了其从犯地位;且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诚恳、全额退赔。一审法院判处韩某(化名)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改判韩某(化名)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同时,本案中未上诉的乐某(化名)也由一审的有期徒刑五年改判为有期徒刑四年。在刑事二审改判率不到10%的司法背景下,这无疑是一次重大突破。
案例三:外汇非法经营案数额下调
2018年底,被告人韩某(化名)到澳门某珠宝店工作后,获悉可通过在澳门从事买卖外汇活动赚取差价,便通过他人以其名义及身份信息在境内注册商户、办理POS机并绑定名下多张银行卡,带至澳门用于换汇。2019年至2023年,韩某(化名)伙同他人利用POS机及其名下银行卡在澳门进行外汇兑换,数额共计约2.7亿元。
丁文怡律师作为韩某(化名)的辩护人,在一审和二审庭审中指出,本案据以定罪量刑的关键事实不清,非法经营数额认定不清且现有事实无法还原具体的犯罪经过,存在多个疑点;据以定罪的证据不充足且关联性、证明力存在严重问题,2.7亿元的犯罪数额和韩某(化名)具体犯罪过程没有确切的直接证据支撑,且多笔交易发生在韩某(化名)不在澳门期间。一审法院判处韩某(化名)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0元。二审法院纠正了犯罪数额及违法所得认定错误,认定韩某(化名)非法经营数额为1289.2302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2892元。丁文怡律师成功将犯罪数额辩护下调接近20倍,量刑也减少了一倍。
丁文怡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敏锐的洞察力和出色的辩护技巧,在多个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判决结果,展现了她卓越的刑事辩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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