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客服引流案
罪名变更开创先河
案情简介
2023年起,被告人赵某(化名)伙同被告人李某(化名),接收上家提供的话术和电话号码,拨打电话吸引客户关注公众号,为上家实施诈骗活动引流。2024年8月起,二人以某地为据点,购买工作手机、电话卡,招聘话务员从事话务引流工作,冒充股票
公司客服,吸引被害人添加诈骗分子指定的微信公众号。话务员每成功吸引一名被害人关注公众号,赵某(化名)和李某(化名)可获得人民币110-200元不等的提成。
办案经过
丁文怡律师作为被告人赵某(化名)的辩护律师,在庭审中提出被告人行为应定性为
帮信罪而非
诈骗罪。一是被告人主观上仅有概括性明知,缺乏诈骗的特定故意;二是被告人客观上仅实行了前端引流,未参与诈骗实行行为;三是被害人的损失与被告人的行为之间缺乏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化名)和李某(化名)的罪名不当,由诈骗罪予以更正为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赵某(化名)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此案例开创了广东珠海地区客服引流案件由诈骗罪变更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先河,自本案后,广东珠海地区客服引流案件罪名均由诈骗罪变更为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其他典型案例回顾
案例二:网络交友诈骗案二审改判缓刑
被告人乐某(化名)和韩某(化名)系同居男女朋友关系,自2022年6月起,以网络恋爱交友方式实施诈骗。丁文怡律师作为被告人韩某(化名)的辩护人,在一审和二审的庭审中提出韩某(化名)系从犯,主观恶性较小,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诚恳、全额退赔等辩护意见。一审法院判处韩某(化名)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改判上诉人韩某(化名)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同时,被告人乐某(化名)也由一审的有期徒刑五年改判为有期徒刑四年。在刑事二审改判率不到10%的背景下,丁文怡律师完成了二审由实刑改判缓刑的突破。
案例三:外汇非法经营案二审大幅下调量刑
2018年底至2023年,被告人韩某(化名)伙同他人利用POS机及其名下银行卡在澳门从事外汇兑换活动,兑换外汇数额共计约2.7亿元。丁文怡律师作为辩护人,提出案件据以定罪量刑的关键事实不清、证据不充足且关联性和证明力存在问题等辩护意见。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韩某(化名)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0元。二审法院纠正了犯罪数额及违法所得认定错误,认定韩某(化名)非法经营数额为1289.2302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2892元。在二审改判率低的情况下,丁文怡律师将非法经营数额辩护下调近20倍,量刑减少一倍,再次完成重大突破。
丁文怡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出色的辩护技巧和对案件的精准分析,在多起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判决结果,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展现了一名优秀刑事律师的风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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