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过案例1:客服引流案
罪名变更先河
(一)案情简介
2023年起,被告人赵某(化名)伙同被告人李某(化名),接收上家提供的话术和电话号码,拨打电话吸引客户关注公众号,为上家实施诈骗活动引流。2024年8月起,赵某(化名)和李某(化名)以某地为据点,购买工作手机、电话卡,招聘话务员从事话务引流工作,冒充股票
公司客服,吸引被害人添加诈骗分子指定的微信公众号。话务员每成功吸引一名被害人关注公众号,赵某(化名)和李某(化名)可获得人民币110-200元不等的提成。
(二)办案经过
丁文怡律师作为被告人赵某(化名)的辩护律师,在庭审中提出被告人行为应定性为
帮信罪而非
诈骗罪。具体理由如下:
1.被告人主观上仅有概括性明知,缺乏诈骗的特定故意。赵某(化名)和李某(化名)只是按照上家的要求进行引流操作,对于上家具体的诈骗行为和细节并不清楚。
2.被告人客观上仅实行了前端引流,未参与诈骗实行行为。他们的工作主要是吸引客户关注公众号,并没有直接参与到诈骗的实施过程中。
3.被害人的损失与被告人的行为之间缺乏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虽然赵某(化名)和李某(化名)的引流行为为诈骗活动提供了一定的条件,但被害人的损失是由诈骗分子的直接诈骗行为导致的,与赵某(化名)和李某(化名)的引流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联系。
(三)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化名)和李某(化名)的罪名不当,由诈骗罪予以更正为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赵某(化名)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
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
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四)后续影响
丁文怡律师开创了
广东珠海地区客服引流案件由诈骗罪变更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先河。自本案后,广东珠海地区客服引流案件罪名均由诈骗罪变更为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二、其他典型案例
(一)案例2:网络恋爱交友诈骗案二审改判
缓刑被告人乐某(化名)和韩某(化名)系
同居男女朋友关系。自2022年6月起,二人以网络恋爱交友方式实施诈骗。乐某(化名)通过物色作案对象,并添加被害人微信,以韩某(化名)的女性身份与男性被害人建立虚假恋爱关系。2023年2月,韩某(化名)的朋友向某(化名)在二人住处借住期间,乐某(化名)、韩某(化名)以向某或韩某(化名)的女性身份通过前述方式实施诈骗。诈骗过程中,乐某(化名)负责微信文字聊天,韩某(化名)负责微信语音聊天、PS病例等,二人编造交房租、生病住院等各种理由骗取被害人钱款,用于个人挥霍。截止案发,二人共骗取钱款人民币41余万元。
丁文怡律师作为被告人韩某(化名)的辩护人,在一审和二审的庭审中提出了多项针对性的辩护意见。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某(化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改判上诉人韩某(化名)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本案中被告人乐某(化名)并未上诉,但丁文怡律师在二审中竭力为上诉人韩某(化名)争取权益并推动二审法院对全案重新认定,最终被告人乐某(化名)也由一审法院认定的有期徒刑五年改判为有期徒刑四年。
(二)案例3:外汇非法经营案二审大幅下调量刑
2018年底,被告人韩某(化名)到
澳门某珠宝店工作,获悉可以通过在澳门从事买卖外汇活动赚取差价,其随即通过他人以其名义及身份信息在境内注册商户、办理POS机并绑定其名下多张银行卡,并将办理的POS机带至澳门用于换汇。2019年至2023年,韩某(化名)伙同他人利用POS机及其名下银行卡在澳门用于接收客户兑换港币的人民币资金或用于向客户支付兑换港币的资金。经统计,韩某(化名)兑换外汇的数额共计约2.7亿元。
丁文怡律师作为被告人韩某(化名)的辩护人,在一审和二审的庭审中提出了多项针对性的辩护意见。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韩某(化名)犯
非法经营罪,数额为2.7亿元,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追缴被告人韩某(化名)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0元,上缴国库。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定基本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唯对上诉人韩某(化名)的犯罪数额及违法所得认定错误,导致量刑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纠正,依照存疑有利被告人的原则,认定韩某(化名)非法经营数额为1289.2302万元,判处上诉人韩某(化名)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追缴上诉人韩某(化名)违法所得人民币12892元,上缴国库。
丁文怡律师凭借其专业的
法律知识、出色的辩护技巧和对案件的深入分析,在多个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判决结果,展现了优秀
刑事辩护律师的风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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