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案例一:客服引流案件罪名变更先河
案情简介
2023年起,被告人赵某(化名)伙同被告人李某(化名),接收上家提供的话术和电话号码,拨打电话吸引客户关注公众号,为上家实施诈骗活动引流。2024年8月起,赵某(化名)和李某(化名)以某地为据点,购买工作手机、电话卡,招聘话务员从事话务引流工作,冒充股票公司客服,吸引被害人添加诈骗分子指定的微信公众号。话务员每成功吸引一名被害人关注公众号,赵某(化名)和李某(化名)可获得人民币110-200元不等的提成。
办案经过
丁文怡律师作为被告人赵某(化名)的辩护律师,在庭审中提出被告人行为应定性为帮信罪而非诈骗罪。其一,被告人主观上仅有概括性明知,缺乏诈骗的特定故意;其二,被告人客观上仅实行了前端引流,未参与诈骗实行行为;其三,被害人的损失与被告人的行为之间缺乏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化名)和李某(化名)的罪名不当,由诈骗罪予以更正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赵某(化名)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后续影响
丁文怡律师开创了广东珠海地区客服引流案件由诈骗罪变更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先河,自本案后,广东珠海地区客服引流案件罪名均由诈骗罪变更为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案例二:二审实刑改判缓刑的突破
案情简介
被告人乐某(化名)和韩某(化名)系同居男女朋友关系。自2022年6月起,二被告人以网络恋爱交友方式实施诈骗,乐某(化名)通过物色作案对象,并添加被害人微信,以韩某(化名)的女性身份与男性被害人建立虚假恋爱关系。2023年2月,韩某(化名)的朋友向某(化名)在二被告人的住处借住期间,乐某(化名)、韩某(化名)以向某或韩某(化名)的女性身份通过前述方式实施诈骗。诈骗过程中,乐某(化名)负责微信文字聊天,韩某(化名)负责微信语音聊天、PS病例等,二被告人编造交房租、生病住院等各种理由骗取被害人钱款,用于个人挥霍。截止案发,二被告人共骗取钱款人民币41余万元。
办案经过
丁文怡律师作为被告人韩某(化名)的辩护人,在一审和二审的庭审中提出了多项针对性的辩护意见。一是被告人韩某(化名)系从犯,主观恶性较小,处于被动参与地位,且客观行为仅起次要辅助作用,分赃情况也印证了其从犯地位;二是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诚恳、全额退赔。
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某(化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改判上诉人韩某(化名)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
后续影响
本案中被告人乐某(化名)并未上诉,但丁文怡律师在二审中竭力为上诉人韩某(化名)争取权益并推动二审法院对全案重新认定,最终被告人乐某(化名)也由一审法院认定的有期徒刑五年改判为有期徒刑四年。在刑事二审改判率不到10%的中国司法背景下,丁文怡律师完成了二审由实刑改判缓刑的又一大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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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文怡律师
广东俊玮律师事务所执业地:珠海执业7年
擅长: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毒品犯罪、暴力犯罪、职务犯罪
律师简介
个人简介:丁文怡律师,珠海资深刑事律师,广东俊玮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七年。丁文怡律师毕业于警校,拥有深厚的法学基础,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流程与证据标准有着深刻理解,能精准研判案件侦查过程中的程序合规性与证据链条的潜在薄弱环节,善于在审查起诉和庭审阶段提出极具针对性的质证意见和辩护策略。丁文怡律师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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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6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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