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邢茹律师,毕业于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专业,获本科学士学位,现执业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110120********76。她是中共党员,拥有一年执业年限,服务地区为北京。同时,她还是iCourt第二届法律人AI大赛参赛律师、2025年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优秀青年律师、2023年内蒙古恩泰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
邢茹律师在法律领域有着丰富的经历和卓越的成就,尤其擅长执行、刑事辩护领域。
在执行案件方面,她承办过多起涉及不同主体的执行案件,为客户成功执行回款。如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中,代理北京某混凝土公司与中铁某地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的案件,执行回款2700余万元;在商丘市恒大某公司与中铁某地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执行案中,成功执行回款300余万元。在执行异议诉讼和执行终本后的案件处理上,她也表现出色,如代理北京韩建某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执行异议诉讼案,成功追加被执行人的股东;某公司与北京某勘探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执行终本后案中,使案外人承担近50万元执行款。
刑事辩护是她的另一专长。在张某某(化名)故意伤害再审申诉案中,她介入再审发回后的二审阶段,成功让法院认定张某某行为属正当防卫,该案成当地典型案例。在龚某某(化名)故意杀人罪(“三刀女事件”)中,多次与检察机关沟通,被告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下面详细介绍毕某某(化名)开设赌场罪案:
一、案件情况
毕某某通过正规招聘平台入职浙江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运营职务。后根据上级领导某某2的安排,曾前往菲律宾,期间主要工作内容为协助领导处理机票预订、住宿安排、费用报销等事务,并每月领取固定薪资。但因为该公司涉嫌开设赌场罪及帮信罪,其沦为犯罪活动的“工具人”,同时被检察院以开设赌场罪及帮信罪的罪名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本案的辩护点在于
1.帮信罪的核心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本案中,毕某某通过公开招聘平台入职,公司证照齐全,业务表面合法,入职渠道正规;其工作性质纯属行政辅助(订票、报销),与“技术支持”“支付结算”等帮信罪典型行为模式存在本质区别;缺乏明知条件,作为普通员工,在未受任何行政处罚或刑事风险提示的情况下,难以预见其辅助性工作会与网络犯罪相关联。检察机关采纳了“主观明知”证据不足的观点。
2.客观作用微:系从属、辅助角色。毕某某在整个可能涉罪的活动中,地位次要、作用有限。他并非组织者、管理者或核心技术、财务人员,仅听从单一领导指令完成事务性工作,所获利益仅为固定工资,并未从犯罪活动中直接抽成或获取高额非法收益。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显著较低。
3.证据链条薄弱:孤证难以定罪。本案除毕某某本人供述外,无其他同案犯指认或实物证据能直接印证其参与了核心犯罪活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现行有效“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在缺乏印证证据的情况下,仅凭口供定案不符合“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这一辩护意见为不起诉决定提供了坚实的程序法基础。
4.法定从宽情节充分。自首:毕某某在未被讯问、未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依法可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此次涉罪系因法律意识淡薄、对工作性质认识不清所致,人身危险性小。认罪悔罪、愿意退赃:到案后态度端正,深刻反省,并愿意退还所获工资收入,积极弥补社会关系。
三、案件结果
结合上述观点,某市检察院对毕某某做出了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此外,邢茹律师还是北京市律师协会残疾人权益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东城区律师协会公益法律服务与法律援助委员会委员,积极投身公益。她是高级合规师、《中小型企业合规评价认证标准》起草人之一,曾任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员,也是某市人民检察院涉案企业合格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家库成员。她以专业知识、丰富经验和负责态度,为推动法律事业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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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茹律师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北京
律师简介
邢茹律师(Ruth Xing),中共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残疾人权益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东城区律师协会公益法律服务与法律援助委员会委员;高级合规师;《中小型企业合规评价认证标准》起草人之一,曾任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员,某市人民检察院涉案企业合格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家库成员。邢茹律师主要擅长民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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