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艳丽律师自2012年投身法律服务行业,现任职于
上海丰兆
律师事务所,是多家企业、学校的法律顾问。她擅长
刑事辩护、
合同纠纷等领域,执业至今办理案件数百起,积累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下面为大家分享她办过的几个典型案例。
案例一:
上市公司公关部负责人虚开发票案
2017-2019年,A
公司委托B公司公关部进行网络推广,并转账费用给负责人张某(化名)。因供应商多为个人工作室无法提供发票,张某(化名)在领导授意下让员工购买
增值税普通发票用于入账核销,累计数百万。2020年案发,张某(化名)主动配合调查并被
取保候审。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张艳丽律师介入,提出张某(化名)有
自首情节、案件有真实业务基础、其行为属职务行为、无前科且认罪认罚等理由,恳请检察院不起诉。最终,检察官采纳意见,对张某(化名)作出不起诉处理,保障了其合法权益。
案例二:
法律援助当事人刘某(化名)虚开发票案
2022年6月起,刘某(化名)介绍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500余万元。2025年5月被抓获,8月张艳丽律师介入。她多次与家属沟通,协助刘某(化名)退出违法所得并预缴
罚金。庭审时,提出刘某(化名)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系从犯、获利少且已退赃等辩护意见。最终,刘某(化名)被判处
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较检察院建议量刑有所减轻。
案例三:赵某(化名)诉郑某(化名)
买卖合同案
赵某(化名)与郑某(化名)自2018年6月开始有生意往来,截至2019年11月17日,郑某(化名)累计拖欠赵某(化名)货款770987元,支付270987元后,剩余50万元拒不支付,赵某(化名)委托张艳丽律师起诉。第一次庭审,郑某(化名)称自己是公司工作人员,对交易情况不清楚,张律师指出郑某(化名)是公司持股100%的唯一
股东且参与交易,不可能不知情。第二次庭审,郑某(化名)表示交易是职务行为,应由公司承担付款义务,并出示授权书和申请
证人作证。但张律师通过分析微信聊天记录,发现郑某(化名)未表明代表公司买卖,且交易款项均通过其个人银行账户支付,公司从未付款。最终,
法院认可张律师的理由,支持了赵某(化名)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四:物流公司诉贸易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某物流公司起诉某贸易公司支付快递费,张艳丽律师接受贸易公司委托后,发现原被告未签订书面合同,原告主要证据是转账记录、发票记录和聊天记录。经申请,法庭追加第三人赵某(化名)和顾某(化名),张律师同时代理赵某(化名)。她认为本案是两个第三人个人之间的交易,被告转账和开票是为了冲抵成本,原被告不存在事实服务合同关系,赵某(化名)也不存在欠款。最终,原告权衡后撤回起诉。
张艳丽律师凭借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灵活的思维方式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在多个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结果,赢得了当事人的认可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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