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艳丽律师自2012年起投身法律服务行业,现任职于
上海丰兆
律师事务所,拥有12年执业经验,擅长
刑事辩护、
合同纠纷等领域。执业期间,她办理了数百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还积极参与公益事业,广受好评。下面为大家介绍她办理的一起典型
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件缘起:货款拖欠引纠纷
2018年6月,从事食品饮料等日用百货商品销售的赵某(化名)与郑某(化名)经朋友介绍结识后,开始互有生意往来。截至2019年11月17日,经双方微信核对,郑某(化名)累计拖欠赵某(化名)货款770987元。2020年1月25日,郑某(化名)支付了270987元,剩余50万元虽经赵某(化名)多次催讨,郑某(化名)却拒不支付。无奈之下,赵某(化名)委托张艳丽律师起诉维权。
庭审交锋:责任主体起争议
第一次庭审中,郑某(化名)称自己仅是
重庆典某
公司的工作人员,对交易情况不清楚。张艳丽律师当庭指出,工商信息显示郑某(化名)是该公司持股100%的唯一
股东且担任监事,其直接参与交易,不可能不知情。
第二次庭审时,郑某(化名)又表示自己的交易行为是代表重庆典某公司的职务行为,应由公司承担支付货款的义务,认为赵某(化名)起诉对象错误。他还出示了赵某(化名)担任
法人代表的上海某公司对上海典某公司及重庆典某公司的授权书,并申请
证人出庭作证,试图证明交易是公司间行为。
抽丝剥茧:锁定个人责任
面对郑某(化名)的主张,张艳丽律师通过分析赵某(化名)与郑某(化名)2018年至2021年的全部微信聊天记录发现,郑某(化名)从未表明其代表公司从事买卖行为。即便聊天记录中出现公司名称,也不能证明是公司间交易,且无书面证据证明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此外,交易期间郑某(化名)多次通过个人银行账户转账,而相关公司从未支付过款项。
张艳丽律师认为,郑某(化名)要求赵某(化名)将货物运至重庆典某公司仓库的行为仅构成指示交付,不能认定公司为合同相对方。郑某(化名)虽主张是职务行为,但缺乏证据支持,且无法明确代表哪家公司,又无授权委托手续。因此,该交易应认定为其个人行为。
法院判决:支持合理诉求
最终,法院认可了张艳丽律师的观点,支持了赵某(化名)的全部诉讼请求。郑某(化名)需承担所欠货款及逾期利息,这一判决保障了赵某(化名)的合法权益。
张艳丽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细致的证据分析,在复杂的案件中准确把握关键,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再次展现了她在合同纠纷领域的卓越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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