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艳丽律师自2012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工作,执业至今已有12年,现任职于
上海丰兆
律师事务所,擅长
刑事辩护、
合同纠纷等领域。她不仅有着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还积累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在业内颇具声誉。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她经办的经典案例。
某
上市公司公关部负责人虚开发票案
2017-2019年,A
公司委托B公司公关部进行网络推广,费用转给负责人张某(化名)。因供应商多为个人工作室无法提供发票,张某(化名)在领导授意下购买
增值税普通发票用于入账核销,累计数百万。2020年案发,张某(化名)主动配合调查并被
取保候审。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张某(化名)委托张艳丽律师。张律师提出不起诉申请,理由包括张某(化名)有
自首情节、案件有真实业务基础、系职务行为、无前科劣迹且认罪认罚。最终检察官采纳意见,对张某(化名)作出不起诉处理,保障了其合法权益。
法律援助当事人刘某(化名)虚开发票案
2022年6月起,刘某(化名)介绍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500余万元。2025年5月被抓获,8月张艳丽律师介入。律师协助刘某(化名)退出违法所得并预缴
罚金,庭审时提出刘某(化名)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系从犯、获利少且已退赃等辩护意见。最终刘某(化名)被判处
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较检察院建议量刑有所从轻。
赵某(化名)诉郑某(化名)
买卖合同案
赵某(化名)与郑某(化名)自2018年6月开始有生意往来,截止2019年11月17日,郑某(化名)拖欠货款770987元,支付270987元后,剩余50万元拒不支付,赵某(化名)委托张艳丽律师起诉。第一次庭审,郑某(化名)称自己是
重庆典某公司工作人员,对交易不清楚。张律师指出郑某(化名)是持股100%的唯一
股东且参与交易,不可能不知情。第二次庭审,郑某(化名)称交易是职务行为,应由重庆典某公司承担付款义务,并出示授权书、申请
证人作证。张律师分析微信聊天记录,指出郑某(化名)未表明代表公司,且交易款项均通过其个人银行账户支付,公司未付款。
法院认可张律师观点,认为郑某(化名)主张公司承担责任理由不成立,交易行为应认定为其个人行为,所欠货款及逾期利息由其本人承担。
某物流公司诉某贸易公司、赵某(化名)等服务合同纠纷案
张艳丽律师代理被告某贸易公司,原告因快递费问题起诉。张律师研究证据发现原被告无书面合同,主要证据为转账记录和发票记录及聊天记录。申请追加第三人赵某(化名)和顾某(化名)并同时代理赵某(化名)。张律师认为这是两个第三人个人之间的交易,被告转账和开票是为冲抵成本。最终原告权衡后撤回起诉。
张艳丽律师凭借专业的
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在多起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法权益,其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值得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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