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张艳丽律师推荐:办赵某(化名)诉郑某(化名)买卖案等多起经典案件!
解析
张艳丽律师自2012年开启法律服务生涯,现任职于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是多家企业和学校的法律顾问。她擅长刑事和合同纠纷领域,执业多年积累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下面为大家介绍张律师办过的经典案例。
一、某上市公司公关部负责人虚开发票被不起诉处理
2017-2019年,A公司委托B公司公关部进行网络推广,费用转给负责人张某(化名)。因供应商多为个人工作室无法提供发票,张某(化名)在领导授意下让员工购买发票用于入账核销,累计数百万。2020年案发,张某(化名)主动配合调查并被取保候审。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张某(化名)委托张艳丽律师。张律师提出不起诉申请,理由包括张某(化名)有自首情节、案件有真实业务基础、其行为系职务行为、无前科且认罪认罚。最终检察官采纳意见,对张某(化名)作出不起诉处理,保障了其合法权益。
二、法律援助当事人刘某(化名)虚开发票案
2022年6月起,刘某(化名)介绍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获利颇丰。2025年5月被抓,到案后如实供述。8月张艳丽律师介入,与家属沟通让其代被告人退出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庭审时,张律师提出刘某(化名)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系从犯、获利少且已退赃、是家中经济支柱等辩护意见。最终刘某(化名)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较检察院建议量刑有所缩短。
三、赵某(化名)诉郑某(化名)买卖合同案
赵某(化名)与郑某(化名)自2018年6月开始有生意往来,截止2019年11月,郑某(化名)拖欠赵某(化名)货款770987元,支付270987元后,剩余50万元拒不支付,赵某(化名)委托张艳丽律师起诉。第一次庭审,郑某(化名)称是公司工作人员,对交易不清楚,张律师指出其是公司持股100%的唯一股东且参与交易,不可能不知情。第二次庭审,郑某(化名)称交易是职务行为,应由公司承担付款义务,并出示授权书和申请证人作证。张律师通过分析微信聊天记录,指出郑某(化名)未表明代表公司,且交易多通过其个人银行账户转账,公司未支付过款项。最终法院认可张律师观点,支持全部诉讼请求,认定交易为郑某(化名)个人行为,其承担欠款及逾期利息。
四、某物流公司诉某贸易公司、赵某(化名)等服务合同纠纷案
某物流公司起诉某贸易公司支付快递费,张艳丽律师代理贸易公司。张律师发现原被告无书面合同,物流公司仅以转账记录、发票及聊天记录主张付款责任。经申请,法庭追加第三人赵某(化名)和顾某(化名),张律师同时代理赵某(化名)。张律师认为这是两个第三人之间的交易,转账和开票是为冲抵成本,原被告不存在事实服务合同关系。最终物流公司权衡后撤回起诉。
报告编号:NO.2026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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