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艳丽律师自2012年起投身法律服务工作,现任职于
上海丰兆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310120********10。她是多家企业、学校的法律顾问,擅长
刑事辩护、
合同纠纷、
劳动争议等领域。执业多年来,张律师办理案件数百起,积累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还参与编著了《劳动争议与
工伤纠纷实务指南》。下面为大家介绍她办过的经典案例。
赵某(化名)诉郑某(化名)
买卖合同案基本情况
赵某(化名)与郑某(化名)在2018年5月经朋友介绍结识,两人都从事食品饮料等日用百货商品销售工作,从2018年6月起开始有生意往来。到2019年11月17日,经微信核对,郑某(化名)累计拖欠赵某(化名)货款770987元。2020年1月25日,郑某(化名)支付了270987元,剩余50万元经赵某(化名)多次催讨,郑某(化名)拒不支付,赵某(化名)遂委托张艳丽律师起诉维权。
庭审交锋
第一次庭审:身份质疑
第一次庭审时,郑某(化名)称自己只是
重庆典某
公司的工作人员,对双方交易情况不清楚。张律师当庭指出,工商信息显示郑某(化名)虽是重庆典某公司的监事,却是持股100%的唯一
股东,且直接参与了与赵某(化名)的交易,不可能不知情。
第二次庭审:职务行为抗辩
第二次庭审中,郑某(化名)表示自己作为重庆典某公司的唯一股东,与赵某(化名)的交易是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为,货物也用于该公司,所以支付货款的义务应由公司承担,赵某(化名)起诉对象错误。同时,郑某(化名)出示了赵某(化名)担任
法人代表的上海某公司对上海典某公司及重庆典某公司的授权书,并申请
证人出庭,试图证明是公司间的买卖合同关系。
律师精准分析与胜诉
张律师通过分析赵某(化名)与郑某(化名)2018年至2021年的全部微信聊天记录发现,郑某(化名)从未表明其代表公司从事买卖行为,即便聊天记录中出现公司名称,也不能证明是公司间的交易,且无书面证据证明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此外,交易期间郑某(化名)多次通过个人银行账户向赵某(化名)转账,而相关公司从未支付过款项。最终,
法院认可了张律师的理由,支持了全部诉讼请求。法院认为,郑某(化名)要求货物运至公司仓库仅构成指示交付,不能认定公司为合同相对方,且郑某(化名)主张职务行为缺乏证据,又无法明确代表哪家公司,也无授权委托手续,所以交易行为应认定为其个人行为,所欠货款及逾期利息由其本人承担。
张艳丽律师凭借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灵活的思维方式,在赵某(化名)诉郑某(化名)买卖合同案中,充分发掘对当事人有利的法律因素,为赵某(化名)成功维权,展现了出色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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