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艳丽律师自2012年起投身法律服务行业,现任职于
上海丰兆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310120********10。她擅长
刑事辩护、
合同纠纷、
劳动争议等领域,执业至今已办理数百起案件。下面为大家介绍张艳丽律师办过的典型案例。
一、某
上市公司公关部负责人虚开发票案
2017-2019年,A
公司委托B公司公关部进行网络推广,费用转给负责人张某(化名)。因供应商无法提供发票,张某(化名)在领导授意下让员工购买发票入账,累计数百万。2020年案发,张某(化名)主动配合调查并被
取保候审。张律师介入后,提出张某(化名)有
自首情节、案件有真实业务基础、其行为属职务行为、无前科且认罪认罚等理由,申请不起诉。检察官召开听证会,最终采纳意见,对张某(化名)作出不起诉决定,保障了其合法权益。
二、
法律援助当事人刘某(化名)虚开发票案
2022年6月起,刘某(化名)介绍虚开
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500余万元。2025年5月被抓获后如实供述。张律师介入后,协助其家属退出违法所得并预缴
罚金。庭审时,提出刘某(化名)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系从犯、获利少且已退赃、是家庭经济支柱等辩护意见,建议从轻处罚。
法院最终判处刘某(化名)
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较检察院量刑建议缩短了刑期。
三、赵某(化名)诉郑某(化名)
买卖合同案
赵某(化名)与郑某(化名)自2018年6月起有生意往来,截至2019年11月17日,郑某(化名)拖欠赵某(化名)货款770987元,后支付270987元,剩余50万元拒不支付,赵某(化名)委托张律师起诉。
第一次庭审交锋
庭审中,郑某(化名)称自己是
重庆典某公司工作人员,对交易情况不清楚。张律师指出,郑某(化名)虽不是法人,但系持股100%的唯一
股东且担任监事,交易中直接参与,不可能不知情。
第二次庭审争议
郑某(化名)表示交易是职务行为,支付义务应由重庆典某公司承担,称赵某(化名)起诉对象错误。还出示授权书并申请
证人作证,证明是公司间的买卖关系。然而,张律师通过分析微信聊天记录,发现郑某(化名)从未表明代表公司买卖,且双方交易中郑某(化名)多次用个人账户转账,公司未支付过款项。
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可了张律师的理由,支持了全部诉讼请求。认定郑某(化名)要求货物运至公司仓库仅构成指示交付,其主张公司担责无证据支持,交易应认定为个人行为,所欠货款及逾期利息由郑某(化名)本人承担。
四、某物流公司诉某贸易公司、赵某(化名)等服务合同纠纷案
某贸易公司通过赵某(化名)名下网店销售日用品,赵某(化名)找顾某(化名)提供快递服务,顾某(化名)找原告物流公司发货。物流公司因未收到快递费起诉贸易公司。张律师接受委托后,发现原被告未签书面合同。通过追加第三人赵某(化名)和顾某(化名),张律师认为这是两个第三人之间的交易,被告转账及发票开具是为冲抵成本,原被告不存在事实服务合同关系,赵某(化名)也无欠款。最终,原告权衡后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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