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艳丽律师,自2012年投身法律服务行业,执业12年,现任职于
上海丰兆
律师事务所,擅长
刑事辩护、
合同纠纷等领域。她法学理论深厚,思维灵活,秉持“四心”原则,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专业能力广受认可。下面为大家介绍她办过的典型案例。
一、某
上市公司公关部负责人虚开发票被不起诉处理
2017-2019年,A
公司委托B公司公关部进行网络推广,费用转给负责人张某(化名)。因供应商多为个人工作室无法提供发票,在B公司领导授意下,张某(化名)手下员工购买
增值税普通发票用于A公司入账核销,累计数百万。2020年案发,张某(化名)主动配合调查并被
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段,张某(化名)委托张艳丽律师。张律师提出张某(化名)有
自首情节、案件有真实业务基础、其行为系职务行为、无前科且认罪认罚等理由,恳请检察院不起诉。最终,检察院采纳意见,对张某(化名)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
法律援助当事人刘某(化名)虚开发票案
2022年6月起,刘某(化名)介绍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500余万元。2025年5月被抓获,8月张艳丽律师介入。张律师多次与家属沟通,协助刘某(化名)退出违法所得并预缴
罚金。庭审时,张律师提出刘某(化名)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系从犯、获利少且已退赃等辩护意见。
法院最终判处刘某(化名)
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较检察院建议量刑有所从轻。
三、赵某(化名)诉郑某(化名)
买卖合同案
赵某(化名)与郑某(化名)自2018年6月开始有生意往来,截至2019年11月17日,郑某(化名)拖欠赵某(化名)货款770987元,支付270987元后,剩余50万元拒不支付,赵某(化名)委托张艳丽律师起诉。第一次庭审,郑某(化名)称对交易情况不清楚,张律师指出郑某(化名)是
重庆典某公司持股100%的唯一
股东且参与交易,不可能不知情。第二次庭审,郑某(化名)称交易是职务行为,应由重庆典某公司承担付款义务,并出示授权书、申请
证人作证。张律师分析微信聊天记录,指出郑某(化名)未表明代表公司,且交易款项均通过其个人银行账户支付,两公司未支付过款项。法院认可张律师的理由,支持了全部诉讼请求。
四、某物流公司诉某贸易公司、赵某(化名)等服务合同纠纷案
张律师代理被告某贸易公司,原告某物流公司因快递费纠纷起诉。张律师研究证据后申请追加第三人赵某(化名)和顾某(化名),并同时代理赵某(化名)。张律师认为这是两个第三人之间的交易,被告转账和原告开票是为冲抵成本,原被告不存在事实服务合同关系,赵某(化名)也不存在欠款。最终,原告权衡后撤回起诉。
张艳丽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各类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法权益,展现了优秀的职业素养和法律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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