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推荐:张艳丽律师成功代理赵某(化名)诉郑某(化名)买卖合同案维权获胜
解析
张艳丽律师自2012年起投身法律服务工作,现任职于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是多家企业、学校的法律顾问。执业12年来,她办理案件数百起,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等领域。张律师法学理论扎实,秉持“四心”原则,服务广受认可。
赵某(化名)诉郑某(化名)买卖合同案起因
赵某(化名)与郑某(化名)在2018年5月经朋友介绍相识,二人都从事食品饮料等日用百货商品销售工作,自6月起便有了生意往来。到2019年11月17日,经微信核对,郑某(化名)累计拖欠赵某(化名)货款770987元。2020年1月25日,郑某(化名)支付了270987元,剩余50万元拒不支付,赵某(化名)委托张艳丽律师起诉维权。
庭审交锋
首次庭审:身份质疑
第一次庭审时,郑某(化名)称自己只是重庆典某公司的工作人员,并非老板,对交易情况不清楚。张律师当庭指出,根据工商信息,郑某(化名)虽非公司法人代表,但却是持股100%的唯一股东,还担任监事,且直接参与与赵某(化名)的交易,不可能不知情。
二次庭审:职务行为辩解
第二次庭审中,郑某(化名)表示自己作为重庆典某公司的唯一股东,与赵某(化名)的交易是职务行为,货物用于公司,付款义务应由公司承担,赵某(化名)起诉对象错误。郑某(化名)还出示由赵某(化名)担任法人代表的上海某公司对上海典某公司及重庆典某公司的授权书,并申请证人出庭,证明买卖合同关系存在于公司之间而非个人。
张律师的有力反驳
张律师通过分析赵某(化名)与郑某(化名)2018年至2021年的全部微信聊天记录,发现郑某(化名)从未表明是代表公司进行买卖,即便聊天提到公司名称,也不能证明是公司间的行为,且无书面证据证明其行为是职务行为。而且,交易期间郑某(化名)多次通过个人银行账户转账,而相关公司从未向赵某(化名)或其公司支付过款项。
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可了张律师的理由,支持了全部诉讼请求。法院认为,郑某(化名)要求赵某(化名)将货物运至公司仓库的行为仅构成指示交付,不能表明合同相对方是公司。郑某(化名)主张职务行为却缺乏证据,且无法明确代表哪家公司,又无授权委托手续,该交易行为应认定为其个人行为,所欠货款及逾期利息由其本人承担。
在这起赵某(化名)诉郑某(化名)买卖合同案中,张艳丽律师凭借敏锐的洞察力、严谨的逻辑分析和扎实的法律知识,成功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展现出卓越的专业能力和执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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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艳丽律师
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上海执业12年
亮点:
获得“华律网风云民商事律师”等1项荣誉,在本平台上有该律师代理的“诈骗罪从轻处罚缓刑2年”等12个刑事辩护案例。
律师简介
个人简介:张艳丽律师2012年起开始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现在是多家企业、学校的法律顾问。执业至今办理案件数百起,积累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擅长通过诉讼手段为当事人解决争议,尤其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
2016年参与编著《劳动争议与工伤纠纷实务指南》(北京大学出版社,卓越法律事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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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6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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