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艳丽律师自2012年起投身法律服务行业,现就职于
上海丰兆
律师事务所,是多家企业和学校的法律顾问。执业12年以来,她办理案件数百起,在
刑事辩护、
合同纠纷等领域颇有建树。接下来,让我们一起了解她经办的典型案例。
案例三:赵某(化名)诉郑某(化名)
买卖合同案燃起法律烽火
赵某(化名)与郑某(化名)在2018年5月经朋友介绍相识,二人都从事食品饮料等日用百货商品销售工作,6月开始便有了生意往来。到2019年11月17日,经微信核对,郑某(化名)累计拖欠赵某(化名)货款770987元。2020年1月25日,郑某(化名)支付了270987元,剩余50万元却拒不支付。赵某(化名)无奈之下委托张艳丽律师起诉维权。
庭审交锋一:身份质疑与有力回击
第一次庭审时,郑某(化名)称自己只是
重庆典某
公司的工作人员,对交易情况不清楚。张艳丽律师当庭指出,工商信息显示郑某(化名)虽非
公司法人代表,却是持股100%的唯一
股东,还担任监事职务,且直接参与了和赵某(化名)的交易,不可能不知情,有力地反驳了郑某(化名)的说法。
庭审交锋二:职务行为主张的破解之道
第二次庭审,郑某(化名)又提出自己与赵某(化名)的交易是代表重庆典某公司的职务行为,支付货款的义务应由公司承担,赵某(化名)起诉对象错误。他还出示了赵某(化名)担任
法人代表的上海某公司对相关公司的授权书,并申请
证人出庭作证,试图证明是公司之间的买卖关系。然而,张艳丽律师通过分析2018-2021年赵某(化名)与郑某(化名)的全部微信聊天记录发现,郑某(化名)从未表明自己代表公司买卖,即便提到公司名称,也无书面证据证明是职务行为。而且,交易期间郑某(化名)多次用个人银行账户转账,相关公司却从未付款。
法院判决:正义天平终向有理方倾斜
法院经审理,认可了张艳丽律师的观点,支持了赵某(化名)方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认为,郑某(化名)要求赵某(化名)将货物运至公司仓库的行为仅构成指示交付,不能说明合同相对方是公司。郑某(化名)主张职务行为却缺乏证据,也无法明确代表哪家公司,又无授权委托手续,所以该交易应认定为其个人行为,所欠货款及逾期利息由其本人承担。
张艳丽律师在赵某(化名)诉郑某(化名)买卖合同案中,凭借对案件细节的精准把握和专业的法律分析,为当事人赵某(化名)成功维权,展现了她在合同纠纷领域出色的业务能力和职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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