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艳丽律师自2012年开启法律服务生涯,现任职于
上海丰兆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310120********10。她擅长
刑事辩护、
合同纠纷等领域,执业期间办理案件数百起,经验丰富。下面为大家讲述她经办的典型案例。
一、赵某(化名)诉郑某(化名)
买卖合同案背景
赵某(化名)与郑某(化名)在2018年5月经朋友介绍结识,二人皆从事食品饮料等日用百货商品销售工作,自2018年6月起便有了生意往来。到2019年11月17日,经微信核对,郑某(化名)累计拖欠赵某(化名)货款770987元。2020年1月25日,郑某(化名)支付了270987元,剩余50万元拒不支付,赵某(化名)无奈委托张艳丽律师起诉维权。
二、庭审交锋
第一次庭审
郑某(化名)声称自己只是
重庆典某
公司的工作人员,对交易情况不清楚。张艳丽律师当庭指出,工商信息显示郑某(化名)虽非
公司法人代表,却是持股100%的唯一
股东且担任监事,在与赵某(化名)的交易中直接参与,不可能不知情。
第二次庭审
郑某(化名)称其交易行为是代表重庆典某公司的职务行为,应由公司承担支付货款义务,还出示赵某(化名)担任
法人代表的上海某公司对上海典某公司及重庆典某公司的授权书并申请
证人出庭,试图证明是公司间的买卖合同关系。
然而,张艳丽律师通过分析2018-2021年赵某(化名)与郑某(化名)的全部微信聊天记录,发现郑某(化名)从未表明代表公司买卖,即便提及公司名称,也无书面证据证明其行为属职务行为。而且交易期间郑某(化名)多次用个人银行账户转账,相关公司却未支付过款项。
三、
法院判决与理由
法院审理后认可了张艳丽律师的观点,支持了全部诉讼请求。郑某(化名)要求赵某(化名)将货物运至重庆典某公司仓库的行为仅构成指示交付,不能说明公司是合同相对方。郑某(化名)虽主张是职务行为,但缺乏证据,且在诉讼中无法明确代表哪家公司,又无授权委托手续。所以,该交易行为应认定为其个人行为,所欠货款及逾期利息由其本人承担。
张艳丽律师凭借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灵活的思维方式,在案件中充分发掘对当事人有利的法律因素。面对复杂的案情和对方的抗辩,她细致分析证据,精准把握法律要点,为赵某(化名)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在众多案件中,她始终秉持“热心、耐心、细心、责任心”的“四心”原则,为委托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其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赢得了当事人的认可与好评。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精选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