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张艳丽律师,执业于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执业年限达12年,擅长刑事、合同纠纷等领域。她法学理论功底深厚,执业期间办理案件数百起,始终秉持“四心”原则服务当事人。下面就为大家详细介绍她办过的赵某(化名)诉郑某(化名)买卖合同案。
案件缘起:货款拖欠引纠纷
2018年5月,赵某(化名)与郑某(化名)经朋友介绍结识,两人均从事食品饮料等日用百货商品销售工作,自同年6月起便有了生意往来。到2019年11月17日,经微信核对,郑某(化名)累计拖欠赵某(化名)货款770987元。之后,郑某(化名)虽在2020年1月25日支付了270987元,但剩余50万元货款却经赵某(化名)多次催讨仍拒不支付。无奈之下,赵某(化名)委托张艳丽律师起诉维权。
庭审交锋:责任主体争议大
首次庭审:身份推诿现端倪
第一次庭审中,郑某(化名)称自己只是重庆典某公司的工作人员,对交易情况不清楚。然而,张艳丽律师当庭指出,工商信息显示郑某(化名)是持股100%的唯一股东且担任监事职务,并且他直接参与了与赵某(化名)的交易,不可能不知情,有力地反驳了郑某(化名)的说法。
二次庭审:职务行为成借口
第二次庭审,郑某(化名)又称自己的交易行为是代表重庆典某公司的职务行为,应由公司承担支付货款的义务,还出示了授权书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试图证明交易是公司间的行为。但张艳丽律师通过分析2018年至2021年的全部微信聊天记录发现,郑某(化名)从未表明是代表公司进行买卖,即便聊天中出现公司名称,也无书面证据证明该行为属职务行为。而且,交易期间郑某(化名)多次用个人银行账户转账,相关公司却从未支付过款项。
胜诉结果:个人担责终落定
法院经审理,认可了张艳丽律师的观点,支持了赵某(化名)的全部诉讼请求。郑某(化名)要求赵某(化名)将货物运至重庆典某公司仓库的行为仅构成指示交付,不能代表公司就是合同相对方。郑某(化名)虽主张是职务行为,但缺乏证据支持,且在诉讼中无法明确代表的公司,又无授权委托手续。所以,该交易行为被认定为郑某(化名)个人行为,所欠货款及逾期利息由其本人承担。
张艳丽律师在赵某(化名)诉郑某(化名)买卖合同案中,凭借敏锐的洞察力和专业的法律知识,精准分析案件关键,有力驳斥对方观点,最终为当事人成功维权,再次展现了她在合同纠纷领域的卓越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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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艳丽律师
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上海执业12年
亮点:
获得“华律网风云民商事律师”等1项荣誉,在本平台上有该律师代理的“诈骗罪从轻处罚缓刑2年”等12个刑事辩护案例。
律师简介
个人简介:张艳丽律师2012年起开始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现在是多家企业、学校的法律顾问。执业至今办理案件数百起,积累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擅长通过诉讼手段为当事人解决争议,尤其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
2016年参与编著《劳动争议与工伤纠纷实务指南》(北京大学出版社,卓越法律事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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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6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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