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等。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学生的行为属于自伤行为,若学校已履行了相应的职责,行为并无不当之处,无需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是学校的原因导致学生自残的,可以考虑要求学校承担一定的责任。
具体条件是:一、学生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二、学生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三、学生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四、学生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五、学生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六、学生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监护关系:一般而言,父母是其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学生与其父母之间存在着监护关系。准行政关系:虽然学校不是行政机构,学校与学生之间不完全是行政管理关系,但也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民事关系。教育、管理和保护关系。特殊民事关系。
我们知道,国家设立的公立学校的学生,是教育行为的接受方,并无分担学校建设成本的义务,除了法律法规明确应缴纳的费用外,学生没有其他缴费义务,更没有为学校还债的义务。
学校无权拒收未成年学生,也不能以停课、劝退等方式剥夺他们的受教育权。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可以向有关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诉,请求有关部门责令学校改正不当行为。
明确的说不可以,这是违法侵权行为,在我国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神圣不可侵犯,学生可以请求老师返还,但是如果在上课时间,出于对学生学习的要求,学校可以代为保管手机,但是在课余时间或者放学以后,就应当返还学生的手机。
学生在学校受伤的赔偿如下:1、医疗费: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康复费、整容费、后续治疗费: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5、住宿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6、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7、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