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等。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
学生的行为属于自伤行为,若学校已履行了相应的职责,行为并无不当之处,无需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是学校的原因导致学生自残的,可以考虑要求学校承担一定的责任。
具体条件是:一、学生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二、学生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三、学生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四、学生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五、学生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六、学生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监护关系:一般而言,父母是其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学生与其父母之间存在着监护关系。准行政关系:虽然学校不是行政机构,学校与学生之间不完全是行政管理关系,但也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民事关系。教育、管理和保护关系。特殊民事关系。
我们知道,国家设立的公立学校的学生,是教育行为的接受方,并无分担学校建设成本的义务,除了法律法规明确应缴纳的费用外,学生没有其他缴费义务,更没有为学校还债的义务。
法律意义上的没收是指执法部门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违规所得或物品罚没。学校及教师没收学生手机的行为仅仅属于对学生手机的临时占有和管理,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没收。如果学生违规携带和使用手机,学校及教师有权临时“收取”学生手机,但只有临时保管和控制权,没有最终处置权。如果学校及教师在保管手机期间,造成学生手机毁损或灭失的,学校或教师应承担赔偿责任。
明确的说不可以,这是违法侵权行为,在我国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神圣不可侵犯,学生可以请求老师返还,但是如果在上课时间,出于对学生学习的要求,学校可以代为保管手机,但是在课余时间或者放学以后,就应当返还学生的手机。
关于学校拒绝退还定金且承诺至九月份退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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