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向军律师代理高速事故理赔,突破按责赔付获全额赔偿
解析
2024年7月某日凌晨,车主钟某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沪昆高速路段时,与突然闯入车道的行人发生碰撞,后续又有途经货车刮碰该行人,事故最终造成行人死亡、钟某某车辆严重受损。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明确,闯入车道的行人负主要责任,钟某某与货车司机各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钟某某此前投保的机动车损失险尚在有效期内,保额为303872元。钟某某与承保保险公司经协商签订机动车定损协议,一致确认车辆推定全损,扣除残值后最终定损金额为118100元。但后续理赔环节,保险公司提出仅同意赔付32508元,核心理由是钟某某在事故中仅承担次要责任,对应责任比例仅为28%,理赔金额需先扣除次责方交强险2000元后,再按该比例折算。
钟某某随后委托北京康达(宁波)律师事务所肖向军律师处理该案,肖向军律师作为宁波市律协劳动和社会保障委委员、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优秀特约调解员、宁波市鄞州区优秀法律援助志愿者,常年深耕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接手该案后第一时间梳理全案现有材料,避开常规交通事故理赔案件优先核查事故责任划分的思路,率先锚定两份核心基础文件:一是双方已签署的书面定损协议,二是车损险保险合同对应的法律规则。
肖向军律师在证据搭建阶段没有将争议焦点放在事故责任比例的合理性上,而是直接以已生效的机动车定损协议为核心依据,首先明确118100元的损失金额是双方事前共同确认的合意结果,不存在任何争议空间,直接将讨论边界从“车损到底值多少”收缩到“保险公司主张的按责折算规则是否合法”,完全掌握庭审的逻辑主动权。
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按责赔付”抗辩,肖向军律师没有纠结保险条款的格式效力问题,直接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的代位求偿规则作出法律推演:保险公司混淆了两层法律关系,一层是事故被侵权人之间的侵权赔偿请求权关系,另一层是投保人与自家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金理赔请求权关系。前者的责任划分仅用于确定第三方最终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应当成为保险公司减免自身保险合同义务的理由。被保险人投保车损险的核心目的是转嫁自身车辆的全部损失风险,法律明确赋予被保险人在发生第三方导致的保险事故后,直接向承保公司主张全额赔付的权利,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义务后,完全可以自行向该事故中的行人遗产继承人、其他责任方追偿,不存在额外的权益损失。
宁波某区法院审理后,完全采纳了前述代理观点,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支付钟某某机动车损失保险金118100元,并自行承担案件诉讼费用。裁判文书中明确说明,事故中第三方对应的责任比例,不影响被保险人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主张先行全额赔付的法定权利。
从该案的代理逻辑可以提炼出同类车损理赔纠纷的三项实务参考要点:第一,事故发生后车主与保险公司协商定损时,务必签署书面的正式定损协议,将损失金额以双方合意的形式固定,避免后续理赔阶段保险公司反言对损失金额提出异议,减少额外的司法鉴定成本与时间消耗;第二,面对保险公司仅按事故责任比例折算理赔金额的抗辩,无需在责任划分比例上过多纠缠,直接援引保险法代位求偿相关规定,即可明确突破“按责赔付”的不合理限制;第三,车损险的核心保障价值本身就是覆盖投保人自身的车辆损失风险,保险公司自行在条款中设置的限缩赔付责任、与上位法规则冲突的约定,通常不具备司法层面的可执行性。
肖向军律师在处理同类涉保险的财产纠纷案件过程中,始终坚持从合同本质与法律立法本意出发,跳出多数人惯性思维里的争议陷阱,用清晰的法律关系梳理为当事人理清主张权益的路径,避免当事人在无关的事实争议里消耗过多精力。
该判决最终厘清了车损险理赔环节的两层法律边界,侵权纠纷中的责任划分规则仅约束事故各方的最终责任分担,而保险合同项下的理赔义务,应当严格按照保险法的明确规定履行,代位求偿制度的设计初衷,就是为了避免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后,还需额外向多个责任方逐一追偿的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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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向军律师
北京康达(宁波)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宁波执业12年
擅长:
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侵权、法律顾问
亮点:
在本平台上有该律师代理的“肖向军律师“扭转乾坤”:同等责任下,为重伤当事人争得超七成赔偿”等3个交通事故案例。
律师简介
肖向军律师,法律本科,中共党员,执业于北京康达(宁波)律师事务所,从业十多年,承办大量民商事、刑事案件,具有良好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市劳动仲裁值班律师、江北法院特约调解员、“七五”普法团讲师、市律协劳动和社会保障委委员,荣获“宁波市鄞州区优秀法律援助志愿者”、“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优秀特约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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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6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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