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不过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无理由退货,指的是消费者利用被赋予的“后悔权”,对自己购买的商品不喜欢了,在7天的冷静期进行退货,由于这不是商品质量出现问题,退货原因不在商家,因此退货运费由消费者来承担。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话、电视、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做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商场买的衣服不可以无理由退货。实体店买衣服无质量问题不退是合法的,只有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购买的产品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实体店退货在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情况下可以要求退货。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
一、商品质量问题的由卖家承担。二、非商品质量问题而由买家发起的退换货行为,运费承担分一下两种情况:(1)商家包邮产品,买家只需要承担退货运费。(2)非商家包邮产品,所有邮费均由买家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根据规定,商品退回所产生的运费依法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消费者参加满足一定条件免运费活动,但退货后已不能达到免运费活动要求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在退款时可以扣除运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对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不适用的情形作了规定,即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无理由不等同于无条件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务必保持完好,但根据规定,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以及交付的报纸、期刊不能要求退货。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一)消费者定作的商品;(二)鲜活易腐的商品;(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关于网购平台、电视购物频道、电话销售渠道和邮购渠道销售的商品的无理由退货问题,于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规定,消费者在收到商品后7日内,有权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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