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标准如下:1、具备起诉的资格,自诉人一般为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近亲属;2、被告人是明确的;3、诉讼请求是具体的;4、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刑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刑事自诉案件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应予受理的,应在15日内立案;认为不应受理的应在15日内通知原告并说明理由。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刑事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该在受理案件3天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立案的要通知起诉人。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送达控告人。
刑事自诉案件立案标准为自诉人属于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有明确的被告人且被告人为已满16周岁,属于有责任能力的公民,有具体的诉讼请求,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刑事自诉立案后可以撤诉。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的,应当裁定准许;认为系被强迫、威吓等,并非自愿的,不予准许。
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民法院接到自诉人的刑事自诉状或接受自诉人的口头告诉后,应当指定审判人员认真审查,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刑事自诉不予立案上诉状【简易版】
免费查看刑事自诉不立案上诉状如何处理
免费查看刑事自诉不予立案上诉状如何处理
免费查看关于刑事自诉案件起诉状立案标准条件
免费查看刑事案件自诉状
免费查看刑事自诉案件上诉书
免费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