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刑事诉讼以下案件需要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3、对于刑事再审而言,该司法程序启动的标志性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法院的再审决定书和人民检察院的再审抗诉书。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等。3、对于刑事再审而言,该司法程序启动的标志性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法院的再审决定书和人民检察院的再审抗诉书,这是由刑事再审程序启动途径不同以及法院、检察院各自司法职能的不同所决定的。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等。3、对于刑事再审而言,该司法程序启动的标志性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法院的再审决定书和人民检察院的再审抗诉书,这是由刑事再审程序启动途径不同以及法院、检察院各自司法职能的不同所决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审判监督程序对刑事案件进行再审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刑事诉讼法的再审程序是这样规定的: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2、符合申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3、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2、符合申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3、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等。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