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由审判员、陪审员三人以上组成合议庭。
1.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3.简易程序的庭审阶段简化。4.简易程序可以变更为一审程序。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如下:(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刑事诉讼简易程序审结期限如下: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1.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3.简易程序的庭审阶段简化。4.简易程序可以变更为一审程序。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审理刑事案件中,不能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但是可以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对某些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依法适用简化的审理程序。
在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对案件的审理有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之分。相对于普通程序来说,简易程序的案件事实更加清楚,案件当事人双方的争议也不大,同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已经十分明确,那么这些案件是可以按简易程序来处理的,这类案件一般在三个月内予以审结。
行政诉讼的简易程序是与普通程序相对应的程序,是指特定的法院在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行政案件时适用的一种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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