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诉讼级别管辖的主要依据是《刑事诉讼法》。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等等。
合同诉讼的级别管辖的确定方式:1、合同纠纷案件一般是基层人民法院作第一审法院;2、重大的涉外合同纠纷案件可以由中级人民法院作第一审法院;3、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单位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作第一审法院。
《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五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在行政诉讼中,根据如下情形确定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即除了法律规定由上级法院管辖的特殊情形之外,行政案件都应该由基层法院负责管辖。
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可以通过以下规定来确定: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海关处理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级别管辖是不同审级的人民法院之间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划分。我国人民法院的设置分为基层、中级、高级和最高人民法院四个审级,《行政诉讼法》则分别确定了他们各自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范围。
一般地域管辖,在正常情况下,涉外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是依据属地管辖原则确定的,是对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出的合同纠纷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诉讼规定的。
一般地域管辖,在正常情况下,涉外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是依据属地管辖原则确定的,是对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出的合同纠纷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诉讼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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