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管辖指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上分工,即侦查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及审判机关内部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方面分工,其中侦查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及侦查机关内部的职能分工称为立案管辖,审判机关内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称为审判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刑事诉讼管辖规定如下:1、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等。
刑事立案管辖分为三个机关,公安机关、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首先,刑事诉讼中刑事案件一般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其次,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刑事立案管辖分为三个机关,公安机关、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刑事诉讼法关于不起诉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起诉:一、经特赦免除刑罚;2、犯罪已经过起诉期限的;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视为犯罪;四、依照刑法告知处理的犯罪,未告知或者撤回的;5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等。
职能管辖冲突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就同一刑事案件在职能管辖上出现冲突时如何处理的问题。在程序法意义上,职能管辖冲突可分为单一冲突与复合冲突。
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