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逮捕的条件为: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实施逮捕的条件有: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是逮捕的证据条件、事实条件和前提条件。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这是逮捕的量刑条件、罪责条件或称之为法律条件。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
逮捕是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法院决定,公安机关执行的,对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逮捕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它不仅剥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且逮捕后除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和符合变更强制措施条件的以外,对被逮捕人的羁押期间一般要到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为止。简而言之,即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除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和符合变更强制措施条件的以外,办案机关在其办案期限内,可以一直采取逮捕措施,直至人民法院判决生效。
刑事诉讼法立案的条件有两个:(一)有犯罪事实,指危害社会的行为确已发生,而且危害社会的行为已达到犯罪的程度,也就是犯罪事实确已发生,包括犯罪行为已经实施、正在实施和预备犯罪,并需要有一定的事实材料予以证明;(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的条件有以下几个:1、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2、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3、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刑事诉讼法中规定逮捕的条件如下: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二、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免予起诉的条件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以及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诉讼中不批准逮捕的情形: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不批准逮捕的原因有三: 1.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继续补充侦查。这说明检察机关认为证据还未达到法定条件,不能批准逮捕,即“存疑不捕”,此种情。
是否逮捕,需要考虑犯罪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判断社会危险性。下列情况,一般应当逮捕: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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