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八十二条内容是什么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伤残十级十二条标准各异,以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为例:面部、头皮等多处损伤及多部位关节功能丧失等情况,且不同鉴定标准有适用范围,需依实际评定伤残等级。

(1)“流窜作案”是指跨越不同城市或多个县级行政区划持续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在现有居住地实施非法行为后,转移到新的城市或县城继续从事罪行;(2)“多次作案”指的是三次以上的恶劣犯罪行为;(3)“结伙作案”则泛指两个以上的人涉嫌共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接下来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一些知识,供大家参考一下,一起来看看内容吧。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可先行拘留,仅依此条被拘留不能简单判定是否“严重”。先行拘留情形多种,被拘留是强制措施。严重与否关键看后续侦查和审判结果,不能仅据此条拘留判定。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是刑事拘留相关内容,非具体量刑内容。判刑时长要依据具体罪名和犯罪情节确定,不同罪名量刑幅度不同,有轻有重,不能仅依该条确定判刑时长,要结合案件和法定量刑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