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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的效力范围是什么

2024.04.24 刑事辩护 507人浏览举报
律师回答
刑事诉讼法的效力范围就是刑事审判权的作用范围,包括“事、地、人、时”四个维度。
作为刑法的具体适用法,刑事诉讼法在“事、地、人”上的效力范围基本与刑法一致。
1.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刑事诉讼法所管辖的案件范围,一般包括所有刑事案件的诉讼全过程,即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但不包括《监察法》所规范的范围)
2.刑法以罪刑法定为根基,通常采行为时的法律作为定罪处罚的依据,不得以事后法溯及既往。同时,为体现刑法的谦抑性与经济性、权利保障与法律权威,若犯罪后法律修正,则须对行为人适用对其有利的轻法。
3.关于刑法的效力范围主要有四个原则:属地管辖原则,也就是说,一个国家的刑法在这个国家的领域范围之内它是有效的。所谓属地它是一个立体的概念,既包括这个国家的领陆,也包括这个国家的领海和领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领域不仅包括了领陆、领海、领空,还包括了刑法上所说的浮动领土。
属人管辖原则,所谓属人管辖,也就是按照国籍的原则来管辖。
保护管辖原则,我国《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普遍管辖原则,这是对国际犯罪惩治的管辖原则。我国《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八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九条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报告编号:NO.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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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飞龙

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

宁飞龙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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