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刑、拘役刑或者可独立使用附加刑;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取保候审无社会危险性; 3、严重患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哺乳期妇女,取保候审无社会危险性; 4、羁押期。
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公检法都可以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但是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以下情形可以取保候审: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适用取保候审的仅为满足以下四种其中一种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等。
取保候审是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取保候审的条件如下:(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下列情况可以申请取保候审:(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5条的规定,取保候审在一般情况下,适用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虽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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