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需要结合具体的案情等相关证据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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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先诉抗辩权的行使方式,没有作出特别规定,理论上认为,先诉抗辩权既可以在诉讼或仲裁之前行使,即主债权人直接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时,保证人就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也可以在诉讼或仲裁的过程中行使,即主债权人已经针对保证人提起了诉讼或申请了仲裁,此时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而且,即便一审中保证人没有行使先诉抗辩权,二审程序中依然可以行使。
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能或者可能不能履行义务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或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如果进一步咨询,可以点击头像进入主页,联系薛律师。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日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故如果提供了担保,对方应当履行。
您好,需要律师针对详细情况做一个针对性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