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0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事拘留的期限分一般期限和延长期限两种:一般的刑事拘留期为14天,一般从进到看守所算起。延长期限的刑事拘留期为37天,其中检察院核准的时间为7天,在该期限内,侦查机关报检察院批准逮捕,如核准则逮捕,否则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1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刑事拘留的期限最长是37天。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公安机关的期限:一般为3日,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流窜作案、名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建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1至4天,14天,30天,37天都是在法律允许的拘留期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
刑事拘留的期限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被拘留的时间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间。《刑法》第69条第1款规定公安人员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侦查羁押期限之内。一般情况下,侦查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侦查终结案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羁押期限最长为七个月。批捕前最长拘留37天,逮捕后霸押期限一般为两个月,案情复杂的可延长一个月,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可再延长两个月,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以上刑罚,在前述期限仍不能结案的可以再延长两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