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分为公安机关执行的拘留和检察机关执行的拘留。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刑事拘留期限是这样规定的:刑事拘留期限从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计算,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同时刑事拘留最长不得超过37天。
刑事拘留的期限一般为十天左右,但最长可达三十七天。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刑事拘留延长的条件是:1、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天内,提请检察院进行审查批准。2、在特殊的情况下,经过县级以上的公安机构负责人的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在原本三天的基础上延长一到四天。
1、刑事拘留是以日为计算单位而且期间开始之日不算在期间以内,即从期间开始的次日计算。期间的届满以法定期间日数的最后一日为止。2、刑事拘留最长是37天。在这期间不逮捕的会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放人等内容。
公安机关的期限:一般为3日,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流窜作案、名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建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1至4天,14天,30天,37天都是在法律允许的拘留期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
刑事拘留的期限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被拘留的时间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间。《刑法》第69条第1款规定公安人员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刑事拘留的期限一般是十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十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长是三十七日。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侦查羁押期限之内。一般情况下,侦查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侦查终结案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