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分公司的账务不是单独核算的,而是由总公司一并处理。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其账务可以不单独核算,而并入总部处理,分公司作为内部核算单位,只做往来账。可设置“内部往来”的会计科目,处理内部往来款。
分公司的账务不是单独核算的,而是由总公司一并处理。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其账务可以不单独核算,而并入总部处理,分公司作为内部核算单位,只做往来账。可设置“内部往来”的会计科目,处理内部往来款。
吸收合并后被吸收的公司必须注销。公司注销是指当一个公司宣告破产,被其它公司收购、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不续、或公司内部解散等情形时,公司需要到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终止公司法人资格的过程。
吸收合并是指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中,其中一个公司因吸收了其他公司而成为存续公司的合并形式(A+B=A) 。在这类合并中,存续公司仍然保持原有公司的名称,而且有权获得其他被吸收公司的财产和债权,同时承担它们的债务,被吸收公司的法人地位。
如果两公司均为内资企业的,则对这一点并无规定,可以由母公司决定。当然如果地方工商局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企业合并涉及企业新设或者存续企业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的,均须验资。
吸收合并后被吸收的公司不是必须注销。公司合并有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吸收合并的,仅需注销被吸收的公司,另一公司并不需要注销。新设合并的,原公司均需注销。
公司吸收合并基本程序如下:1、拟合并的公司股东会分别做出合并决议;2、合并各方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3、各方签署《合并协议》,合并协议应包括如下内容:(1)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公司吸收合并的条件是:1.各公司已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各公司已至少在报纸上登载合并公告三次且第一次公告已满九十天;3.各公司已清偿债务或者已对债务提供相应的担保;4.各公司已订立合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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