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案件是不可以撤诉的。公诉案件的诉讼权属于国家,不属于被害人,被害人只有在公诉机关非法不起诉的情况下,拥有补充诉讼权。但是,加害人充分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是可以影响量刑的。
如果犯罪嫌疑人和受害者就赔偿问题达到协议,取得受害者谅解的,司法机关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公诉案件撤诉的,要符合撤回起诉的情形。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撤回起诉:不存在犯罪事实的;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等。
可以,只要符合转自诉案件情形即可。公诉转自诉的案件有八种情形: (一)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的故意伤害案。通常这类案件被称为轻伤案; (二)刑法第24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案; (三)刑法第252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案。
我国的刑事案件分为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公诉案件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是国家行为,而不是私人行为,并不是私人想撤案就能了事,私人不能干预国家公权力的运用。
可以参照下列内容:一审中的撤诉公诉案件、自诉案件的撤诉,必须在宣判前申请。公诉案件审查:发现无罪的,准许撤诉;如果有罪,不允许撤诉。自诉案件审查:撤诉的自愿性。
被害人伤情构成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需要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但对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或被害人伤情达不到轻伤的,不认为是犯罪的,不构成刑事案件,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并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都是公诉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一部刑事案件是自诉案件。自诉案件范围有以下几类: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所谓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
可以撤诉,但要符合一定情形。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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