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2、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欠缺牵连意图或连续意图;3、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特定的依附与被依附的关系。4、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特定的依附与被依附的关系。
吸收犯是事实上有数个不同行为,其中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而只成立一个罪名的犯罪。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前后行为在性质或程度上有轻重差别时,重行为应当吸收轻行为;(二)实施行为吸收预备行为等。
吸收犯,指一个犯罪行为因为是另一个犯罪行为的必经阶段、组成部分或当然结果,而被另一个犯罪行为吸收的情况。构成吸收犯,通常认为需要两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实施数个行为,数个行为可以独立成罪;二是数个行为之间具有吸收关系。
具有两个基本特征: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一般认为,所谓一个行为,不是从构成要件的评价上看是一个行为,而是基于自然的观察,在社会的一般观念上被认为是一个行为。一个行为必须触犯数个罪名,即在构成要件的评价上,该行为符合数个犯罪的构成要件。
(1)被结合之罪具有独立构成要件,必须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具有独立构成要件且性质各异的数罪;(2)结合之罪具有对应性、稳定性、可分离性和整体性、统一性、独立性。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每一种犯罪,都必须有犯罪主体,有的犯罪是一个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一人,有的犯罪是数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数人。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所具有的心理状态。
犯罪中止具有:中止的时间性、中止的自动性、中止的客观性和中止的有效性四个特征。中止的时间性指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中止的自动性,即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犯罪意图。
牵连犯和吸收犯这样区分:(1)牵连犯的数行为触犯的是不同的罪名,吸收犯的数行为触犯的是相同的罪名。(2)牵连犯的数行为之间是牵连关系,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仍独立存在。吸收犯数行为间是吸收关系,所吸收之罪不再存在等。
吸收犯是指行为人的某个犯罪行为,是其他犯罪行为的当然或盖然性的经过过程或结果,被其他犯罪行为吸收,不独立成罪的情况,对吸收犯的过程行为不另行定罪,只对结果行为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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