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
证人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有权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法律)及《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的案件,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律)第六十七条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行政规章)第四十五条第九款规定,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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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五条第二款,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
报告编号:NO.2023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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