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履行抗辩权,本质上是对先期违约的抗辩。先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首先违约,是另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原因。先履行抗辩权是对负有先履行义务一方违约的抗辩,亦即对先期违约的抗辩。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合同履行有先后顺序,在先履行的一方没有履行义务的,在后履行的一方可以拒绝履行义务。
先履行抗辩权,本质上是对先期违约的抗辩。先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首先违约,是另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原因。先履行抗辩权是对负有先履行义务一方违约的抗辩,亦即对先期违约的抗辩。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约定有先后履行顺序的,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对方的不履行行为,拒绝对方当事人请求履行的抗辩权。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规定,先履行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区别: 两种抗辩权所具有的意义存在不同;两种权利适用的规则存在不同;两种权利行使权利的主体不同;两种权利产生的前提基础也不同。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先履行抗辩权指的是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时,对方当事人(后履行义务一方)有拒绝其履行请求的权利。先履行抗辩权发生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基本上适用于先履行一方违约的场合,这些都是它不同于同时履行抗辩权之处。
先履行抗辩权适用条件:1、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2、先履行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3、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4、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