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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未定合同适用缔约过失责任吗

2021.05.11 合同纠纷 978人浏览举报
解析
效力未定合同,是指法律效力尚未确定,而有待第三人追认或拒绝的合同,若承认,其效力即确定地自始发生;若拒绝,即确定地自始无效。
效力未定合同一般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由于效力待定的原因出现在缔约阶段,一般是出于缔约一方的缔约能力有瑕疵,故如果权利人拒绝而使其无效的,无效的原因可追溯自缔约阶段的过错,所以,可以适用缔约过失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五百条
报告编号:NO.2021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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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文

广东星啸律师事务所

袁文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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