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中效力待定合同有四个基本要件:一是合同已成立,这是前提;二是效力不确定,处于悬而未决状态;三是因欠缺生效要件,如主体资格有瑕疵;四是可补救生效,经有权人追认合同自始有效,拒绝则无效。

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了效力待定合同的基本要件包括:合同有成立效力,但无效果效力、必须属于《民法典》规定的三种情况,与附期限附条件、可撤销可变更合同有严格区别。

有些合同是这样的,第一种就是小朋友和那些搞不清楚状况的大人们签的。不过也有例外,比如说那个能靠自己劳动养活自己的十六岁以上的小朋友就不算了。还有就是某人没权利处理别人东西却私自做主签的合同,这种情况就是所谓的"无权处分"。

咱们来聊聊效力待定合同吧!首先得知道这个合同,已经搭建成了,但是它的法律效力嘛,还没有完全确定呢,也就是说,你不能直接说它是无效的合同,或者说是有效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效力不确定,取决于特定条件成就与否。追认则有效,如限制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经法定或被代理人追认自始有效;拒绝追认则无效;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可行使撤销权使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