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解答
您的位置:首页 > 精选解答 > 侵权 > 虚假宣传的赔偿标准

虚假宣传的赔偿标准

2024.04.30 侵权 190人浏览举报
律师回答
对于虚假宣传所涉及的经济赔偿问题,主要参考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第五十五条以及《食品安全法》里的第一百四十八条具体规定进行执行。
假设商家在销售商品或提供相关服务过程中有明显的欺骗性行为,那么他们就有责任根据消费者的诉求,合理地增加对其遭受损失的赔付金。
具体补偿措施则需按照消费者此次购买该商品或接受此项服务所需费用的三倍作为基准来计算。
若在核算后发现增补金额仍不足五百元人民币的情况下,商家必须支付妥当的五百元整。
值得格外关注的是,依据《食品安全法》的具体规定,当消费者因为所购买的商品无法达到食品安全标准而受到实质侵害时,他们有权向售卖方或生产商要求相应的赔偿损失。
在此基础上,消费者也可以请求支付十倍于商品实际售价或直接抵扣三倍可能遭受的损失作为赔偿金
倘若经过逐一计算后发现增补金额依然不足以达到一千元人民币的话,则应支付千元作为全数赔偿。
然而请记住,上述所有赔偿事项都需要消费者能海枯石烂般提供有力的证据证实商品或服务存在有失公正的宣传,比如那些辨识度极高的广告宣传、深具公信力度的产品说明书等等。
法律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报告编号:NO.20240430*****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查看完整报告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精选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邓伟娜

河北新雨律师事务所

邓伟娜律师,专职律师擅长侵权

  • 18075

    精选解答
  • 27674976

    阅读量
咨询律师
相关文书下载 查看更多
  • 虚假宣传的赔偿标准
    关于虚假宣传涉及到的经济赔偿问题嘛,老实说,我们主要参考的就是咱们国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面的第五十五条和《食品安全法》里的第一百四十八条这些规定呢。
  • 虚假宣传赔偿标准
    我国虚假宣传赔偿标准包括民事赔偿与行政罚款。民事赔偿分消费者与经营者间、经营者间两种情况;行政罚款按情节处以不同金额。虚假宣传要担责,以维护市场秩序、保护相关方合法权益。
  • 商品虚假宣传赔偿标准
    消费者有权要求店家赔偿精神损失。需注意的是,具体赔偿标准及数额可能因案情及司法解释而异。若消费者认为自身权益受损,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经营者所在地或商品服务提供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开发商虚假宣传退房赔偿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时,应按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其损失,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且最低不少于五百元。若开发商虚假宣传构成欺诈,需依照该条款向购房者进行赔偿。接下来华律网小编将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 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赔偿标准
    商家如有欺诈行为,应按消费者需求加倍赔偿其损失,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若不足五百元则以五百元计。若商家明知产品或服务存有瑕疵仍销售,导致消费者或其他受害者死亡或健康严重受损,受害方有权要求商家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法规赔偿损失,同时可要求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接下来华律网小编将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分享到
微博
QQ空间
微信
快速咨询在线专业律师 3分钟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