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广告主)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可根据情节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不仅要补足出资额,还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以及罚款,并且如果构成犯罪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股东虚假出资涉嫌虚假出资罪,情节严重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虚假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股东虚假出资的法律后果是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或者不判处主刑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这里所说的股东虚假出资是指公司股东并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所有权,而与代收股款的银行串通,由银行出具收款证明,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串通由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出具财产所有权转移证明、出资证明,骗取公司的登记的行为。
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虚假宣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公认的商业准则,是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虚假宣传的处罚:经营者(广告主)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可根据情节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足以欺骗、误导消费者,并对交易决策有实质性影响,是认定虚假宣传、虚假广告的关键;虚假宣传的内容,是商品服务相关信息,包括商品服务的性能、功能、用途、产量、生产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的身份等信息,只要可能对交易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都应当包括。对通过交易现场一对一促销、邮件促销、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发送私信等手段,一对一、点对点地实施虚假或者引人误解促销的,也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虚假宣传。
虚假宣传罪立案标准: 1、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2、给单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或者给多个消费者造成累计20万元以上的;3、以突发事件防控为名,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3万元以上。
这种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公认的商业准则,是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可根据情节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