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不是
经济犯罪。
经济犯罪包括
侵犯财产罪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经济犯罪的犯罪人具有贪利性,即为了获得财产利益,而违反法律规定,破坏社会秩序、侵害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财产权利。
虚假诉讼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
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从这些概念中可知,虚假诉讼不是经济犯罪。
【案例】
2015年10月底,陈某甲向被告人周某某借款5万元,由被告人周某某手写5万元
借条一张,并由借款人陈某甲与担保人钟某某、陈某乙三人签字。
2016年1月29日,被告人周某某将上述借条中的内容进行变造,擅自将借款金额“5万元”改为“25万元”,并添加“以全部家产作担保,借期为3个月,月利息为2分”等内容。
同年1月31日,被告人周某某以不还钱将以25万元的金额起诉陈某甲等人作威胁,从陈某甲、钟某某处讨回了5万元。
2017年8月,被告人周某某再次将上述借条进行变造,擅自添加借条落款日期“2016.12.25”。
2017年8月28日,被告人周某某用变造后的借条,隐瞒5万元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捏造陈某甲、钟某某、陈某乙向其借款25万元,要求归还借款20万元、逾期利息及实现债权费用1万元,向
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致使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
财产保全措施、并让
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协助执行查封了钟某某所有的房产2套,后又经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期间钟某某也委托了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已经妨害司法秩序并严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并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被告人周某某当庭能自愿认罪,且其行为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于2019年4月26日以虚假诉讼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某
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
罚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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