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
行贿罪到无罪,这场辩护是如何做到的?
在司法的舞台上,每一个案件都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而律师则是当事人的坚强后盾。今天,让我们走进一起
行贿案,看看鼎卓刑辩·肖翠平主任专业刑辩团队是如何凭借专业与智慧,为当事人实现从有罪指控到无罪释放的逆转。
赵某某先后在
新疆两家国有
公司任职,负责工程项目管理。在2005年至2012年间,他因涉及“A水利枢纽工程”“B引水工程”“C灌溉工程”“D水电工程”等多个项目,被指控向钱某某、孙某某等人行贿共计34万元。2017年,案件进入司法程序,一审检察院以行贿罪提起
公诉,然而一审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某不构成行贿罪,改判为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
拘役6个月、
缓刑6个月。赵某某不服,委托了鼎卓刑辩·肖翠平主任专业刑辩团队提起上诉。
面对复杂的案情和重重指控,鼎卓刑辩·肖翠平主任专业刑辩团队从多个维度构建了全方位的辩护体系。首先,在
罪名定性上精准发力,指出行贿罪的对象须为国家工作人员,而孙某某系挂靠人员,并非国家工作人员,且没有证据能证明赵某某与孙某某及其近亲属存在利益输送。工程项目中标是公司自身实力的体现,与所谓的“职务便利”并无关联。这一观点得到法院认可,成功击破了行贿罪的指控。
接着,团队力证程序违法与证据不足,以此动摇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认定。他们提出,该罪名依法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本案由检察院反贪局侦办,证据来源不合法,且一审法院无管辖权。从实体方面来看,全案仅凭两人口供且内容高度雷同,却无其他证据印证。赵某某系项目中标后才参与其中,孙某某为挂靠人员,不符合犯罪对象要件。公司中标是合法竞争,不存在“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意图。团队还从常理出发,指出赵某某所在公司为发包方,孙某某为施工方,正常情况下应是施工方向发包方行贿,而非相反,这一视角有力地动摇了指控逻辑。
不仅如此,团队还援引追诉时效,进一步补强无罪理由。四笔事实中有三笔已超过五年追诉时效,且各笔独立不构成连续犯。单位犯罪立案标准为20万元,涉案金额不达标且分属两公司不可累加,仅最后一笔10万元在时效内但金额也未达标。
最终,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过程中,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许,检察院最终对赵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这场惊心动魄的司法较量中,鼎卓刑辩·肖翠平主任专业刑辩团队凭借专业素养、严谨态度和无畏勇气,成功为当事人洗清冤屈。他们的坚持与付出,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彰显了司法公正的力量。这起案例也提醒着我们,在法律面前,每一个细节都可能决定成败,专业的刑辩团队就是当事人最坚实的依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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