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其他符合保密要求的方式进行。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制作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由机关、单位等,制作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二)收发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编号、登记、签收手续。
收发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传递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安全的交通工具和交通线路,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传递秘密载体,应当包装密封;秘密载体的信封或者袋牌上应当标明密级、编号和收发件单位名称。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其中,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按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处罚。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知悉范围的变更,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知悉范围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
应当经过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机关、单位,由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
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九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泄露国家秘密罪中的国家秘密指以下事项:(一)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1、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7、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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