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不影响,对于失信人会限制:
不得乘
坐飞机、豪华客船、出租车等高档交通工具和使用高档通讯工具;不得在星级宾馆、酒楼、酒吧、歌舞厅、夜总会、桑拿浴室、健身房等高消费场所消费;不得购置高档商品、大额生活用品、汽车及租赁写字楼办公;不得购买、新建、扩建、装修房屋;不得出外旅游、度假及为家庭成员支出大额费用;不得出国出境;不得对外投资(包括开办
公司、购买股票债券等)。只能保留按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标准的生活费用,其他均属被执行财产范畴。被限制人的子女不得就读高消费的民办高校。
-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 (六)旅游、度假;
-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报告编号:NO.2024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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